#1分钟产区游#葡萄酒等级和原产地制度

不管是新世界还是旧世界,对于葡萄酒生产都有相应的法律和规则。这些法律主要是限定对于使用特定“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”名称的葡萄酒的地理范围,有时还进一步规定相应的葡萄栽培和葡萄酒生产技术。也有一些法律,则是出于税收和统计的目的,同时起到了限定“地理标志”的作用。总的来讲,旧世界的体系较为全面严格,而新世界则相对灵活和松散。这些就是我们所谓的葡萄的原产地法令
除此之外,还有葡萄酒等级制度。葡萄酒的等级制度最初是一种商业行为,而非立法行为。但往往通过地方行业协会的规章,或者政府行政命令的认可,这些等级制度也获得了相当于法律的地位。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系统本身是商业行为,而在1973年木桐擢升一级庄时,通过法国农业部的公告,变相确立了这一体系的官方地位。另外一方面,原产地制度中往往也暗含等级的概念,比如最经典的勃艮第的原产地制度,在金字塔最顶端的是33片特级田,其下是一级田和村庄级,而最低端则是大区级。

简单来说,原产地制度只是对产区范围的约束,但并不保证品质高低。而等级制度则是建立在品质和价格的基础上,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葡萄酒的质量。但是两者从内容上往往互有覆盖。对于拍卖来讲,葡萄酒的等级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。

经常被提起的葡萄酒原产地和等级制度:
法国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
法国格拉夫列级庄
法国圣埃米利永列级庄
法国勃艮第特级田和一级田
法国香槟的特级田(村)和一级田(村)
德国原产地和质量等级制度